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信息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地质资料信息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7日
武汉市地质资料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资料信息管理,统筹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服务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发展。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资料管理向武汉市延伸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信息的汇交共享、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信息是在本市行政区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等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环境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目录,建设地质大数据平台,并按照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送地质资料信息。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市更新、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资料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开发和创新应用,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 在武汉市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中涉及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是地质资料信息汇交人,建设单位可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行汇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矿业权人,是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其他地质工作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地质资料信息,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现有地质资料信息的实际情况和丰富程度,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汇交共享目录,明确具体汇交内容及格式。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质资料信息已汇交至城建档案馆的,由城建档案馆按照汇交共享目录共享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未汇交至城建档案馆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汇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形成的岩土工程勘察地质资料信息,建设单位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按照附件格式要求汇交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地质资料信息汇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汇交人对地质资料信息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资料信息实行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汇交。线上通过地质大数据平台进行汇交,线下通过窗口进行汇交。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信息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重新汇交。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分类分级编目保管,通过对其重要性、精度、规模、安全风险、可开放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钻孔信息数字化与标准化处理工作,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建设地质大数据平台,开展地质资料信息的综合研究与二次开发,为城市地质安全保障、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强化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地质资料目录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通过地质大数据平台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依法无偿利用地质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参与武汉市城市建设的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地质大数据平台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地质资料信息和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要求由数据处理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地质资料信息应当充分考虑时效性和科学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著作权的地质资料信息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信息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岩土工程勘察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格式要求
附件
岩土工程勘察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格式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括文字报告、附图、附表、数据库和其他文件等,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武汉2000坐标系。
一、文字报告包括存档电子文件和源电子文件。存档电子文件格式应采用pdf文件格式;源电子文件格式一般采用通用存储格式,如后缀为docx、doc、wps等文件格式。
二、附图包括建筑物及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电子文件一般采用如后缀为dwg、dxf等通用存储格式。
三、附表包括土工试验、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各类试验、测试和勘探点坐标、高程等,电子文件一般采用如后缀为xls、wps、et、csv、xml、mdb等通用存储格式。
四、数据库类电子文件原则上不作限制,一般采用如后缀为mdb等通用存储格式。
五、其他文件包括施工图审查文件等,一般采用pdf、jpg等通用存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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