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的范围及监管主体
中心城区范围内±0.00以上150米(不含)或50层(不含)以上、地下室深度为12米(不含)或2层(不含)以上、跨度为30米(不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区分项目资金来源,不含区统筹建设的区级工业园及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还建房和城中村改造等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许可核发和现场监管工作;其他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由区房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二、优化办理阶段
将建筑工程施工进展分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下同)、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分别、组合或整体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其中,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下同)、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两阶段应采用变更方式,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该阶段工程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要求保持不变。
三、精简办理材料
根据省厅要求,建设单位无需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等证明文件。
在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施工许可阶段,《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均可作为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文书均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手续。一般建设工程无需提供施工图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承诺方式代替;特殊建设工程需提供《岩土工程勘察审查合格书》;有一级基坑的需提供深基坑设计审查合格书。
主体工程底板以下和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两个阶段,无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表》,其他前阶段已提供的申请材料,无需再提供。
四、强化审管联动
(一)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的闭环管理。各区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分阶段施工许可监管方案,加强行政审批部门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联动,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严禁超许可范围施工。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上部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及相关设施安全。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施工图审查须送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分阶段报送,后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前一阶段图纸文件内容。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在变更内容施工前及时上传变更后的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审查。
(三)压实无证施工属地发现查处职能。各区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并在首次监督中核实施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行为。同时,结合街道赋权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对街道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街道执法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和街道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按属地管理原则依规对发现的无证施工行为予以处置。
本通知中的“低风险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划分标准按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执行。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既有施工许可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房屋建筑工程参考模板)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事项承诺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核表(参考模板)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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