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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0〕27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01-30 10:34 本站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0〕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财政局(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39号)(以下简称武政办〔2009〕1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时已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被征收土地后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
      (一)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先保后征”,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在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2006年4月10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精神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一)2009年7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认定程序:
      1、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一)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对所需缴纳养老保险保证金进行匡算,每人按《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当年当月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0(年),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征地方将养老保险保证金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保证金监控账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上予以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
      2、根据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获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及实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分布状况进行初审,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报《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登记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登记表》)和《武汉市被征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武汉市被征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和《武汉市被征地参加养老保障人员花名册》(附件四,以下统称《花名册》)报送乡、镇、街(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乡、镇、街(开发区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二)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认定程序,参照上述(一)条2款程序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三)村委会将审核通过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本、身份证,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的《登记表》及《花名册》上交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参保办法
      (一)被征地劳动力人员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1、登记及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被征地人员参保登记及审核工作。
      2、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1)补缴时间
      被征地劳动力人员,统帐结合时间为1996年1月1日,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向前缴纳规定年限的保费,具体年限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缴纳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缴纳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18周岁,未满19周岁缴纳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19周岁,未满20周岁缴纳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20周岁,未满30周岁缴纳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30周岁,未满40周岁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男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0周岁缴纳1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一次性补缴15年,其补缴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向前补缴,补缴最早年限不得超过1995年1月1日,补缴后其1996年1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补缴基数及比例
      凡经批准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工资基数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远城区按照全市统一的“远城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下同)的60%确定;比例为20%。
      (3)个人帐户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历年规定帐户比例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续保
      被征地劳动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也可在灵活就业窗口继续参保。
      (5)延长缴费年限规定
      被征地劳动力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中止缴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被征地劳动力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被征地劳动力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劳动力人员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二)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的办法
      1、登记审核
      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属地原则,负责参保登记及审核工作。
      2、缴费办法及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男年满75周岁以上,女年满70周岁以上,缴费标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30%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障费。对于男年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满70周岁,在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障费的基础上,再按其男不足75周岁,女不足70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中心城区增缴1800元、远城区增缴1100元的标准(此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
      3、待遇享受
      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30%,按月发给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此类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障待遇,并按其死亡时上一个月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13个月支付丧葬补助费。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缴标准按参保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低标准,补缴年限按征地劳动力人员的补缴年限确定。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四)在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结合本人年龄和意愿,随所在村按本办法参保,年龄按办理参保登记时的实际年龄,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征收
      (一)2009年7月1日后征地农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对所需缴纳养老保险保证金进行匡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征地单位将养老保险保证金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保证金监控账户。
      (二)批准征地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确定的《登记表》、《花名册》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险种类型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分别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应收帐,若保证金监控账户余额不足时,由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征地单位或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补足差额;若有多余部分,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确定的《登记表》、《花名册》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险种类型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分别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应收帐。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本村和个人应承担保费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监控帐户)。
      (四)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收帐数额,将保证金监控账户资金按险种类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分别转入对应险种的财政专户,作实收到帐处理。
      (五)2010年9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按险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汇总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产生的财政补贴帐,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核对财政补贴人数及金额,并将财政补贴按险种分别划拨至对应险种的财政专户。
      五、资金筹措
      (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1、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先保后征”,保障资金由征地单位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所属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首先从个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再从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未完成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预留足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前提下,再进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2、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具体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担70%,市、区政府负担30%(市、区政府补贴部分,中心城区:市政府补贴24%,区政府补贴6%;远城区:市政府补贴6%,区政府补贴2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与开发区负担比例按市与开发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执行),市、区政府负担30%的补贴,财政部门可分五年拨付。
      3、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可参照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和武政办〔2009〕139号文件以及《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武政规〔2009〕12号),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操作办法,对实施的区,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参照本款第2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监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保证金监控账户”,用于存放征地单位交纳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的养老保险保证金和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待征地方案报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按险种类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分别转入对应险种的财政专户。
      若保证金数额大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费,多余部分退还给征地单位;不足支付的,由国土规划部门督促征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齐。“被征地农民保证金监控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用途划转,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和便用。
      六、资金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核算。
      (二)被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计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核算。
      (三)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被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的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费计入村改居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在村改居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内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并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村改居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远城区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的资金管理办法:
      1、被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采取区级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设置财政专户、支出户。
各远城区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用于接收从被征地农民保证金监控账户划入的资金,并按支出计划向支出户划拨资金。
各远城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从财政专户划拨的资金,并通过该账户支付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的养老保障费、丧葬补助费。
      2、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会计管理、核算;负责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支出计划;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按月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财务报表及年终该项基金的结算工作;负责编制下一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报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结余额的安排等。
      3、远城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决算报表和预算报表等。
      七、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参保人数的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帐户管理和养老金发放、业务系统开发和维护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被安置人数的审核确定,督促征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到位,同时,及时将征地批文和征地指标表等相关资料通报相关部门。
      (四)统计部门负责发布被征地单位年度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农业年产值的动态调整等数据。
      (五)民政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应纳入低保。
      (六)农业(农经)部门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七)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附则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对2009年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女年龄不满60周岁(未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继续享受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待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终止待遇。2010年不再新增被征地“5560”员。
      (二)已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障的村改居人员,仍按武政办〔2004〕1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被征地农民,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四)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建设,涉及农业人口需要安置并参加社会保障的,如需安置人员没有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社会保障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武汉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审批分为“年度方案”和“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实施方案”阶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
      (六)2009年7月1日至实施细则出台期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程序第(二)条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七)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及新洲等六个远城区根据武政办〔2009〕139号,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可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一
      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
      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位于(地点),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其它用地公顷。集体土地面积公顷,国有土地面积公顷。拟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征地。
      根据测算,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征地单位为,我局已通知该单位到你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手续。请你局予以办理。
      特此告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国土资源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获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告知书
      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位于(地点),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其它用地公顷。集体土地面积公顷,国有土地面积公顷。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批准文号)。
      根据年月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并告知被征地单位依有关程序确定纳入社会保障的名单,并到你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手续,请你局予以办理。
特此告知。


      国土资源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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