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2日
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行动部署,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优化空间配置、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更新提质增效、落地见效,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办发〔2025〕34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集约高效,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公益优先,坚守公共利益导向,充分保障各类公共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实现、规模达标与运行安全;严守底线,遵守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园林绿化、卫生防疫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意见所称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是指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基础上,按照本意见混合一种或多种其他用途。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即视为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三、混合用途
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采取“允许混合”“有条件允许混合”两类管控方式。具体清单见附件1–6。
(一)允许混合:符合“允许混合”清单类型的,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其中涉及专项规划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有条件允许混合:符合“有条件允许混合”清单类型的,须开展规划论证,明确具体建设规模、混合比例等要求,论证经审查后,方可应用于规划管理。其中涉及专项规划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四、混合比例
(一)一般要求
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时,原规划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大于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二)特殊情形
1.各类用地混合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混合一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混合一类或二类工业用地,以及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不含批发市场用地以及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相互混合的,可不受前述混合比例管控要求限制。
2.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混合其他用途的,原规划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对应的用地面积应大于该地块总用地面积的50%。混合用途功能应与原规划用地性质功能一并实施。
3.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混合其他用途的,经论证原规划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无法达到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50%的,可按对应的用地面积大于该地块总用地面积60%的要求执行。
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地下空间以及城市道路、铁路、轨道高架的下方地面空间混合其他用途的,结合论证综合确定其混合比例。
5.同一街坊(红线宽度15米及以上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空间)内相邻的同一规划用地性质用地混合其他用途的,经论证可合并核算混合比例,合并混合后原规划用地性质对应的用地面积应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0%。
五、其他要求
(一)本意见为城市更新项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通则性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混合用途及比例有更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时,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表达,原则上按建筑规模递减顺序依次列明各类用地性质及混合比例,对用地规模有要求的,按照用地规模递减顺序列明。
(三)建设用地混合开发利用应符合详细规划管理相关要求,有关规划信息纳入规划管理“一张图”。
(四)本意见自2026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武汉市城镇住宅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管理表
2.武汉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管理表
3.武汉市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管理表
4.武汉市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管理表
5.武汉市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混合开发利用管理表
6.武汉市地下空间以及城市道路、铁路、轨道高架的下方地面空间混合开发利用管理表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