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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版)
2023-09-25 16:03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自然资规发〔2020〕10号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武土资规发〔2018〕136号)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19〕18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局交通市政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服务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交通市政工程项目,仅针对划拨类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出让类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社会投资一般项目执行。

    按照项目类型,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可划分为交通线性类(道路、地铁、铁路等)、市政线性类(综合管廊、市政管线、明渠等)和交通市政块状类(变电站、公交枢纽站、垃圾处理厂等)三大类。

    按照审批方式,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可分为备案制审批项目及许可制审批项目,其中许可制审批项目又分为常规审批项目及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

    二、加大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力度。为加强规划统筹,充分发挥规划的系统性、引领性作用,我局组织编制《武汉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规划建议》,从规划层面统筹我市来年各类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项目建议清单,并在城建计划拟定前及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来年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针对纳入城建前期工作计划的重点项目,借助“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提前开展跨部门的初审和协调工作。对于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按程序提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缩短重点项目立项后规划方案编制时间。

    三、精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环节,明确提出一系列免于许可和减少许可的项目类型,具体要求如下:

    (一)免于规划报审的项目类别:

    1.不改变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

    2.电信基站等仅涉及设施设备类的市政设施;

    3.临时管线迁改;

    4.其他不涉及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二)规划报审全环节免于许可事项的项目类别:

    1.独立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审批办法参照《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有建设用地上独立建设的微型市政工程(公厕等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市政项目)以及小型管线工程(含独立申报的过街横穿管、20米及以下既有道路改造或新增管、管径200mm及以下水源和气源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源工程)按备案制方式审批;

    (三)规划报审中部分环节免于许可的项目类别:

    1.自有用地上的交通市政工程免于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市政线性类工程(除明渠等独立占地项目外)免于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多审合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市区两级分工原则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即可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在项目供地程序完善后,同步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划拨决定书。对于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交通市政工程,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取消规划方案阶段的部门联审。取消交通市政工程方案审查环节中的部门联审和征求意见环节。涉及跨部门审查事项,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予以落实。对于后续协审或施工图审查中可能发生的方案变更情况,建设单位按程序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六、积极推行备案制和告知承诺制。

    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制

    范围:独立建设的微型市政设施和小型管线工程方案审查。

    方式:政务中心窗口收到方案审查申请表后,核实申报项目是否满足备案制项目申报条件。对于满足备案制申报条件的项目,不对具体方案开展技术性审查,仅进行申报要件核查,核查无误后,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备案提交的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并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将竣工资料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报备。

    (二)告知承诺制

    范围:建筑工程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审查、省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市政项目方案审查和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交通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

    方式:政务中心窗口收到审查申请后,通过《告知书》向建设单位告知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基本信息,并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承诺书后,视同符合审批的相关要求,进入下步审批或许可程序。

    七、统一规划方案报审成果、规范规划方案审查要点。

    提交规划方案审查的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均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等深度的设计文件作为报审技术成果。逐步扩大交通市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尽快实现修规成果为常态,非修规成果为例外的审查成果形式。按照交通市政项目类型及审批方式,明确规划方案审查环节的审查要点,规范交通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审查方式。

    市规划院结合规划方案审查要求,深化道路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逐步完善其他线性、块状交通市政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编制标准,适时组织面向区分局、相关建设业主、设计机构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省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市政项目(不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再进行方案技术性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方案以经上级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为准,发证前方案审查仅开展程序性审批。

    八、加强批后监管和规划验收,实现交通市政工程全流程管理。

    本着提速增效与加强管理并重的原则,强化交通市政工程批后监管和规划验收,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以批促验、以验促建,实现交通市政工程全流程管理,具体监管及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为加强后续的监管和验收,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放线受理单及跟踪测量的委托协议,加强隐蔽节点技术核查工作。

    对于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的要求抓紧完善手续。对于规划验收阶段仍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九、明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中心城区项目审批全统筹。

    新城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独立受理辖区范围内所有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

    中心城区交通市政项目统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外网申报,由市政务中心统一登记、预审并按照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分工原则进行网上分件,由内网推送至各区分局。中心城区所有非跨区项目原则上均在项目所在区进行办理。

    建立项目跟踪和督办机制,对于无故超时办理的,定期予以通报并视情况严肃问责。

    中心城区交通市政项目规划方案分件前,统一由市局组织开展规划方案专家和部门技术审查。各分局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办理方案批准及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市规划院负责具体承办交通市政项目规划方案(含修建性详细规划)专家和部门技术审查会。以不影响审批效率为标准,视项目申报情况不定期召开,单次会议可审查多个项目,重大项目亦可单独召开高级别专家会,与会专家人员名单由相关规划设计机构、科研院校等单位的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武汉市交通市政规划审查专家库中选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国土规划局关于交通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运行稿废止。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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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武汉市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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