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不动产专题政策
政策问答|“居住权”登记政策问答
2023-09-25 16:22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居住权”登记政策问答

      

    一、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

    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且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才能设立居住权(有查封登记、有异议登记的房屋除外)。

    二、什么人可以登记为居住权人?

    答:任何非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然人,只要持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定的合同、订立的生效遗嘱、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均可以成为居住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吗,有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么?

    答:房屋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能设立居住权。有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但需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有抵押登记的房屋设立居住权,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

    四、如果我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再出售或抵押时,必须保障登记在先的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受影响。

    五、如果登记了居住权,产权信息查询单上可以体现吗?

    答:可以。

    六、是否可以设立永久居住权?

    答:可以的,可以为居住权人设立终身享有。居住权的期限以登记为准,可以设立为一段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附条件设立,如设立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居住权的期限设立登记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遗嘱设立的期限;生效法院文书上载明的期限。

    七、居住权人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答: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无偿占有、使用房屋,不受他人影响。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相关附件:

 打印   下载   关闭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5鄂ICP备20003120号-1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267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信访电话:027-82700225
咨询电话:027-65770883
党风廉政(违规吃喝专项整治、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四风问题”及作风建设)
举报电话:027-82700197
耕地保护专项监督 027-827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