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经第58号修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经第58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24〕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管的通知》(鄂建函〔2025〕89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29类建设工程(附件1)。全市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工作中,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各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长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湖风景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消防审验、备案与抽查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承办单位由各区根据职责确定。市、区局可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并指定承办单位对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局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承办单位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事务性工作,并对相关工作程序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其他有关单位依据《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智能化能力。
第六条 建立消防专家委员会制度,提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消防专家委员会由市局组织、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相关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市局负责实施以下项目审验:
(一)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建设工程(不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三)建筑高度大于150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其中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含住宅、办公部分)、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楼、客运码头候船楼等公共建筑;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展览建筑、剧场、礼堂、会议中心(或单个标准展厅或者联合展厅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和单个观众厅座位数大于1500座的剧场、礼堂、会议中心);
(五)其他29类建设工程(不含储能电站、输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撬装式加能装置安装工程等工程);
(六)在市级施工许可核发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
(八)上述第(五)款中符合消防备案与抽查情形的工程。
第八条 项目所在的区局负责实施以下项目:
(一)未列入《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市级主管部门承办范围的建设工程(不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幕墙专业工程;
(四)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含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
(五)储能电站、输变电站和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撬装式加能装置安装工程等工程;
(六)符合消防备案与抽查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含第七条第八款)。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级审验项目,经市局审核,区级部门具备相关技术能力,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指定区局负责实施,市局应当加强该类项目的指导、监督:
(一)由区级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二)市指定安排区级负责消防审验的建设工程。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消防设计,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专项出具独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其他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非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29类)”事项进行在线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项目受理。市、区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形式合规性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技术审查。对已取得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的项目,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未取得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的,由承办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四)审查复核。完成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可由承办单位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审查复核。
(五)许可发放。市、区局依据技术审查意见或复核意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文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区局可采购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当严格依据消防设计文件及《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技术规程》(附件2,以下简称《消验规程》)开展。
第十四条 针对《消验规程》未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市、区局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制定处置意见,区局报市局备案,市局应当对备案的处置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消防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29类)”事项进行申请。
(二)项目受理。市、区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形式合规性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现场评定。市、区承办单位组织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并派员现场监督和抽查。
(四)许可发放。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意见,由市、区承办单位组织会审汇总形成评定结论建议报市、区局,市、区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根据评定结论建议作出是否准予消防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消防验收合格文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与抽查
第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开展消防备案与抽查。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的消防备案与抽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进行申请。
(二)项目受理。市、区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形式合规性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核查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备案抽查。市、区承办单位组织抽取工作。未抽中的项目,直接发放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抽中的项目,按消防验收程序办理。备案抽查的内容以申报范围为准。
第十八条 对重点项目开展咨询服务。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市、区局可组织承办单位或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先行开展消防设计文件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免于备案抽查。区局应将申请告知承诺制的一般项目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管的通知》(鄂建函〔2025〕89号)要求,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记录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及数据,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不得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该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存在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除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外,还应包括单位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签名,签字人员应当对技术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意见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拒绝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区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承办单位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二)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三)出具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清晰、明确,依据是否充分;
(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如实记录技术服务过程及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区局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结合日常消防审验工作开展检查;
(二)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检查;
(四)承办单位派员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确保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符合《消验规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市、区局应当依法依规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市局每年组织对各区负责的消防审验工作开展一至两次专项检查。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等档案管理工作,市、区局及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审验项目的归档范围、归档内容和形式要求,实现对档案的分类化整理、智能化查询、信息化管理和安全性保存。
第三十一条 应当对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现场评定技术资料和业务管理资料等三类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归档资料齐全完整和真实合法,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第三十二条 加强消防审验档案的数字化建设,市、区局及承办单位应当对档案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消防审验档案的安全存储备份。
第三十三条 推动消防审验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消防审验档案数据库,开发消防审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区消防审验电子档案成果共享。市、区共同保障消防审验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专项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五条 文物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局图审消防和节能处或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中心反馈。
附件:1.其他29类建设工程清单
2.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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