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示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28)整改情况的公示
一、反馈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将化工园区确认工作交市州政府,但有的市州又把园区审查责任推给县区,造成个别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不严。
二、整改目标。
按照《工信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的要求,指导各区强化园区审查确认责任,严格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
三、整改措施。
按照《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整改完成情况。
按照《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已按职责配合市经信部门完成市级初审。我局已分别于2022年11月、2025年5月配合市经信局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市级审核和化工园区复核认定市级审核工作,并向市经信局提交《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市级初审市直部门意见表》。
现将该整改任务的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9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7-827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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