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文件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我局结合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对《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武城建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兰天翔、李鑫 027-82705883、027-85711880
电子邮箱:836172154@qq.com
附件:1.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3.意见反馈表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1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文件要求,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进程中,应积极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新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并将装配式建造、BIM设计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第五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造,推动重(改)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对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指标审查承诺书和规划指标审查承诺一览表相关内容,落实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单体±0以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装配式建筑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装配率指标纳入验收监督内容,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应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融合应用,促进装配式建筑与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协同发展。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装配式部品部件、智能建造装备等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应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应用。
(一)装配式建筑可通过评定分离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及全过程咨询模式进行建设。
(二)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新技术,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广全生命周期BIM技术应用,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图BIM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承担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明确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容建筑面积,并在提交规划指标承诺时予以承诺。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42/T 1225)等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制度、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制度、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制度,编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设单位可根据住建部《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湖北省智能建造技术清单》《武汉市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等文件,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规范设计,装配式建筑应有装配式设计专篇,专篇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各指标项分值、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内容,并做好装配式建筑专项技术交底工作。存在不计入容积率面积核算的项目应按楼栋注明装配式外墙预制构件水平投影面积。
设计单位应落实“设计标准化”要求,推广应用《湖北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湖北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建筑标准化构件库》中建筑构件的尺寸、形状以及连接方式。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按照《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装配式建筑实体质量控制分册》规定,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进场材料和预制构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做好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影像资料留存工作。对采用新工艺、新工法的项目应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施工,可应用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5G无人塔吊、轻型造楼机等智能建造装备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智能装备操作、吊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首件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1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标注是否为“装配式建筑”。存在不计入容积率面积核算的项目应审查装配式外墙预制构件方案,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中按楼栋注明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制外墙等设计变更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低于《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预制构件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信息标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应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一步发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作用,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因技术条件特殊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调整装配率指标的申请,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对项目装配率指标进行调整的申请,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报告进行研究处理并函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关于《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建设管理,推动装配式建筑在武汉市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图审消防和节能处、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中心组织起草了《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促进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
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格局已经形成,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相关要求,积极响应智能建造、BIM应用等新趋势,融入关于智能建造、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内容和要求,旨在通过优化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等各个环节,与智能建造技术深度融合,实现建造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武汉市相关部门的职能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本次《管理办法》的起草充分考虑了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的变动。通过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避免因职能不清导致的管理空白或重叠。同时,《管理办法》注重部门间的协同合作,通过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3月成立工作小组,图审消防和节能处、武汉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中心在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专题讨论会,专家座谈会,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管理办法》中的优秀做法和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原则和起草依据
(一)起草原则
本次《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科学性,确保起草后的内容与当前装配式建筑发展趋势相契合,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二是实用性,条文表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减少歧义和误解;三是规范性,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的政策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1.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 第四条、第八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
5.《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
6.《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第二条(二)(六)、第三条(一)(七)(十)、第四条(一)
7.《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第2.0.1条
8.《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六)、第十条、第十二条
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 第一条
10.关于印发《武汉市2025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武建产〔2025〕1号) 第(四)条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1〕42号 )附件1、附件3
1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科〔2025〕185号) 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37号) 第(二)条、第(五)条
1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 第三条
1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条
16.《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BIM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头〔2022〕740号) 第四条
17.《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第11.1.3条
18.《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武城建〔2021〕35号) 第二条
19.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
20.湖北省智能建造典型成果清单(第一批)
21.武汉市智能建造技术目录 (第一版)
22.《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 第3.0.2条、第3.0.5条、第4.0.13条、第4.0.14条、第4.0.15条
23.《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装配式建筑实体质量控制分册》 第1.3.4条
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14号) 第十一条
四、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装配式实施过程中,部分建管内容不明确、各参建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有必要起草《管理办法》
二是为适应武汉市建筑行业发展需求,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建设管理,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根据最新文件要求和标准规范发布《管理办法》。
三是装配式建筑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大量项目实践为起草文件提供依据,同时国家及省市层面持续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政策导向十分明确,保障了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五、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依据国家及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为规范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明确《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并结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5〕16号)相关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定义。
(二)明确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
第二章明确各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预制构件生产等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装配式建筑有效落地。
(三)明确责任主体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章按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的顺序,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装配式建筑实施。
(四)明确监督管理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为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完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装配率调整工作,明确因技术条件特殊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工作流程。
(五)明确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期限
第五章明确《管理办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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