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25-01-14 16:33:22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苏02行终150号):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华宇波通过不同途径,投诉谢尚胜违规经营,经开区市场监督局分别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处理告知书》,华宇波起诉撤销《行政处理告知书》一案,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华宇波在接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向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出具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华宇波不服,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华宇波的起诉。后华宇波又向经开区市场监督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开区市场监督局作出答复后,华宇波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华宇波要求获取经开区市场监督局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所掌握的材料、证据,此材料属于信访处理程序中的相关内容,《信访工作条例》对获取相关信息有明确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督局对华宇波申请信息公开进行的答复,对华宇波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华宇波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对华宇波的起诉不予立案。
华宇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其申请事项的具体内容,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评价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信访事项查询的规定,无法充分保障其政府信息知情权,经开区市场监督局不予公开的行为不符合高效便民原则。3.江苏省并未细化规定信访事项的具体办法或细则。综上,原审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或由本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有特别规定有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获取信访事项处理中相关信息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按照该特别规定办理。因此,经开区市场监督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所掌握的全部材料、证据,不属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的事项,华宇波对相关信息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查询。据此,经开区市场监督局对华宇波申请所作的答复,对华宇波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华宇波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华宇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