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09 16:05 武汉市江汉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资建罚字第002


当事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址:武昌区徐东大街中兴时代数贸港B610

法定代表人:李锐

你(单位)江汉区贺家墩小学(暂定名)室内二次精装修、外立面装修项目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零叁元整(¥47403元);对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琪琛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肆元整(¥284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授权的银行(缴款银行:汉口银行江汉支行,地址:江汉区新华路253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下程序不影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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