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江资建罚字第001号
当事人:武汉黄梁壕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和平大道7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平
你(单位)在 太平洋金融广场23层装修改造项目因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武汉黄梁壕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合同价款3.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23450元);对武汉黄梁壕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黄平处单位罚款金额8.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199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授权的银行(缴款银行:汉口银行江汉支行,地址:江汉区新华路253号)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下程序不影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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