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规则》中规定住宅单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允许设置通高部分,现《规则》取消了相关规定,若现在项目中设计此类情形,其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文件修订时充分考虑其相互街接,对于此类情形,在符合相关规范没汁的要求下,在门厅、起厅室、餐厅、阳台部位允许设置通高部分,且其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层建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0%。
相关附件:
主管: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技术支持: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咨询电话:027-67880307 店小二专线:027-67880304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5 鄂ICP备20003120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2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