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现编制《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包括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2.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及公开招聘等信息;
3.行政权力运行。包括权责清单、办事服务和办理结果等;
4.行政执法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
5.行政服务事项。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及费用收取、证件办理的依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
6.财政资金。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等;
7.突发应急事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其它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
8.勤政廉政事项。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投诉电话等。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网上公开,同时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在局档案室、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规划展示厅展示、举行听证会等。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综合业务科,各科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构。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3号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联系电话:027-65563080;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邮政编码:430075。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至高新大道777号政务中心规划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以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申请,传真027-67880307邮编:430075;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在线申请。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三)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三人以上(含三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一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要求
1.申请信息应为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2.申请内容明确,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需进一步明确内容指向,便于检索。
3.“一事一申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项目较多或拆分过细的,需进行调整或归并。
4.申请信息应属公开受理范围。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不属于信息公开受理范围。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将不重复答复。
(五)申请处理
1.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答复期限:信息公开答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不予公开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8.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0.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1.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滥用知情权处理和收费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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