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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规划局全面解读《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

市国土规划局全面解读《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

2018-10-17 09:47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18-10-1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0-17
有 效 性

  2018年11月2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洪山区洪山街办理非法财物移交手续,将依法没收的位于洪山区李桥村集体土地上1273平方米的建筑物移交洪山区洪山街道办事处,洪山街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进行代管并采取评估后租赁的方式处置,收益上缴国库。至此,该案历时一年多的地上建筑物处置工作终于顺利落地。该案也成为《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出台以来,成功实施地上建筑物处置的首宗违法用地案件。

  多年来,武汉市土地执法面临着“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和没收执行难以到位,使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土地行政处罚没有发挥应有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不仅成为土地违法行为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的重要因素之一,也给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2017年元月,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开始启动《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起草工作。同年9月,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经原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武汉市列为土地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城市,要求武汉市尽快拟定违法用上建筑物的处置规定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实施,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向全省推广。

  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会同市中院、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到原国土部推荐的部分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经过反复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起草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并上报市政府审议。《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参照全国其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武汉市实际,明确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和实施主体、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边界。

  2018年9月17日,经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按照《处置办法》的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由违法用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负责组织街道(乡镇)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该《处置办法》通过“裁执分离”打通了违法用地案件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出台处置办法的适用对象
  《处置办法》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农用地,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没收的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哪些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应当拆除的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的程序
  土地主管部门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的组织和实施主体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决定的裁定后,由违法用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

  哪些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应当给予没收的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程序
  土地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的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应对移交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留存影像资料,移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等书面资料。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的组织和实施主体
  土地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的决定后,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决定的裁定后,由违法用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的处置原则
  一是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不论是通过租赁等临时使用方式产生的收益,还是通过评估将其价值纳入土地成本所产生的收益,都一律上缴国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符合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使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物尽其用”。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如何处置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消防安全、产业发展、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进行论证。经论证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
  经论证符合上述管理规定的,将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纳入该地块土地储备成本。暂未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可以使用该建筑物。产生的收益上缴区财政部门。

  没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如何处置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由土地主管部门暂交建设单位代管;在项目供地时,由土地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没收的建筑物划转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没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应依法完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法用地行为举报电话:12336



  相关链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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