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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08-24 09:54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08-2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8-24
有 效 性

各有关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  月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武汉市失信主体修复办法(试行)》(武信用办〔2018〕3号)、《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信用办〔2018〕12号)、《武汉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武信用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成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中心城区各分局作为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录入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行为及记分情况。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及管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管理对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历史信用等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信息。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人工录入结合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等级分为四级:良好信用(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信用不良(D级)。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周期记分管理,根据《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采取守信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方式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分。

一个信用周期以自然年进行计算,为三年。

第十条 守信行为包括上一信用周期内保持A级、被明确为联合激励对象等。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包括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虚假承诺等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多个守信行为的,实行累计加分;有多个失信行为的,实行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分以100分为原始分,按照以下标准分级:

(一)信用记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评定为A级;

(二)信用记分在50分至100分之间(含50分)的,或一次性扣10分的,评定为B级;

(三)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下的,或一次性扣20分的,评定为C级;

(四)一次性扣50分的,评定为D级。

第四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探索简化程序,优先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优化监督检查日常管理、专项检查频次;

(三)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适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二)采取培训等方式督促诚实守信;

(三)限制享受“全城通办”“网上办”“办理时限提速”行政便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施B级约束措施;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推送有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自主参考。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施C级惩戒措施;

(二)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第五章 信用红黑名单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骗取公共资源的;

(二)市场主体有矿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地质勘察单位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其他可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发现符合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的,应将行政相对人列入“黑名单”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被列入“黑名单”的,应以书面、短信或其他形式事前告知。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初选名单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武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认定纳入“黑名单”;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成员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应于黑名单签署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名单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被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纳入“红名单”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信用周期届满后,到期的失信行为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依申请修复是指行政相对人主动修复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后审核确认修复,进行信用扣分补回。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成员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自愿参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办的诚信教育培训、专业培训等,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

第二十六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修复申请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二);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三);

(三)罚款缴纳、整改情况、参加教育培训等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成员部门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作出不同意修复决定的,要及时反馈申请人;作出同意修复决定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四),并告知申请人。

作出决定的成员部门应及时补回经同意修复的失信行为所扣分数,不再将该失信行为作为记分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信用修复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违法的;

(二)信用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信用修复中提交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的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成员工作人员在自然资源和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考核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然资源和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新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国土规划领域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武土资规规〔2019〕2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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