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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10-10 10:08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10-1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10-10
有 效 性


现将我局起草的《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25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试行)》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联系电话:027-82736892

       2.传   真:027-82736892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0日




武汉市非法占地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自行纠正,恢复土地原状的。

以教育为主,书面检讨承诺后,不予处罚。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财政资金投资的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涉及的非法占地案件。

主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罚款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5元。

保障性住房项目、农村村民还建住房项目,以及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涉及的非法占地案件。

主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罚款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10元。

以上项目外其他项目非法占地案件。

主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罚款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30元。

*本文中表述各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项目目录》中大类,特殊说明的除外。具体小类详见《划拨用地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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