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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8-12-07 14:59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 引 号 72577330X/2020-45404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8-12-0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2-07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十三五”时期,是武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推进经济总量“万亿倍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关键阶段。为了深入实施武汉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发展战略,牢固把握“绿色、市场、民生”三维纲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省规”)、《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结合省内相关行业和部门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4]35号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等要求,编制《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全市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全市“十三五”时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行动纲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以2015年为基准年,以2020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25年。

  《规划》适用范围为武汉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一、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武汉,位于中国腹地中心、湖北省东部、长江与汉水交汇处,地理位置为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东西横距132.1千米,南北纵距约154.0千米,总面积8494.41平方千米,占湖北省面积的4.6%。截至2015年末,全市下辖13个市辖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常住人口1060.77万人。武汉地势为东高西低,南高北低,中部被长江、汉江呈Y字型切割成三块。全市低山、丘陵、垄岗平原与平坦平原的面积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5.8%、12.3%、42.6%和39.3%,海拔高度在19.2米至873.7米之间,大部分在50米以下。

  武汉是中国著名的江城,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江在城中交汇,武昌、汉口、汉阳三镇鼎立。武汉也被誉为“百湖之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城中湖——东湖和众多湖泊。总水域面积达2217.6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四分之一,构成了滨江滨湖水域生态环境。

  武汉有“九省通衢”之称,是中国内陆最大的水陆空交通枢纽,全国首个综合交通枢纽研究试点城市。武汉是中国中部航空枢纽,是华中地区唯一可直航四大洲的城市,截止2015年末,武汉市民用航线322条,其中国际37条,国内285条,空中通达国内城市和地区57个,国外通航国家和地区21个。

  武汉是中国中部旅游中心城市,“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城市,也是长江三峡旅游线的门户。全市有名胜古迹339处、革命纪念地103处,有178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拥有黄鹤楼、东湖生态旅游区、木兰文化生态旅游区等3个国家5A级景区。

  武汉市位于长江经济带中部、北京-香港与上海-重庆“十”字型区域经济发展框架的心脏地带,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西部经济区等四个主要经济区形成“3小时经济圈”,是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要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始终保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靠前的良好发展态势。

  2015年,武汉市地区生产总值10905.60亿元,经济总量跃上万亿元新能级,居全国副省级城市第3、全国城市第8。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04132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725.26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45.63亿元,主要指标居副省级城市前列,进入全国城市第一方阵。

  二、矿产资源特点

  矿产资源以建材和冶金辅助原料等非金属矿为主。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发现38个矿种(含亚种),包括能源矿产煤炭、地热2种;金属矿产金、铁、锰、铜4种;非金属矿产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31种;水气矿产矿泉水1种。列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15种,包括能源矿产煤炭、地热2种;金属矿产锰1种;非金属矿产溶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磷矿、石膏、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玻璃用砂岩、陶瓷土、膨润土和水泥配料用粘土11种;水气矿产矿泉水1种。

  矿产资源分布不均,南北区域集中度较高。全市发现矿产地141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除外),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104处,大型矿床5处,中型矿床8处,小型矿床91处。矿产地主要集中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4个辖区。矿产资源分布形成了南、北两个成矿集中区:南部成矿集中区以江夏、蔡甸两地产出的建筑用砂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石灰岩、制灰用石灰岩、玻璃用砂岩、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膨润土、石膏等矿产为主;北部成矿集中区以黄陂、新洲两地产出的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片麻岩、玄武岩、花岗岩、大理石等矿产为主。

  地热、矿泉水具有一定资源潜力。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露天开采矿种严格限制开发利用总量,原开发利用矿山多数已经关闭,管控区域逐年增加,开采区域不断缩减。矿泉水、地热(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弱,已发现多个矿产地和有利成矿地带,是武汉市潜在优势矿产。

  三、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实施以来,在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开发利用管理以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国一流的园林城市的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有序开展

  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民生地质发展需求,公益性地质调查有序展开。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10幅、1:5万城市综合地质调查(一期)工作以及环境、化探、水工环方面公益性目调查,在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农业地质、地灾防治、土壤质量、浅层地温能等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成果。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开发布局更加合理

  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更加科学有序,管理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有效扭转。全市矿山数量大幅度减少,由2005年的272家减少到2015年的8家,固体矿石开采总量由2144.3万吨减少到364.88万吨。除江夏区以外,全市固体矿产均已关闭。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得到加强

  截止2015年,武汉市108家砖瓦用粘土废弃矿山基本完成治理恢复,主要复垦利用为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等;开展了锅顶山、乌龙泉矿山、硃山采石场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实际治理面积1.843平方千米,使用资金2950万元;在蔡甸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实施完成了一期、二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任务,治理面积为10.53平方千米。

  四、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武汉市地表地质工作程度较高。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已基本完成了区内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发现了一批非金属建材矿矿产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受国家勘查资金投入减少的制约以及国家关于加强山体、林地、湿地生态资源保护的背景下,区内特别是北部花岗岩、金、铜、铁等勘查工作停滞不前。上世纪90年代,开展了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主要勘查矿种为北部的金、锰、地热,中部的地热、矿泉水,南部的石膏、膨润土,新增了地热、矿泉水等矿产地多处。2000年以后,武汉市勘查投入有限,没有新发现矿产地。

  到目前为止,武汉市主要完成了以下相关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

  1、完成了全境1:50万比例尺的区域重力测量、区域环境地质调查,1:20万的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区域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调查,1:10万矿产资源调查与初步评价;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6949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的88%。现已基本查明了全市的地质构造特征及矿产资源的时空分布规律,为全市矿产资源的进一步调查评价与勘查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基本查明全市矿产资源状况,但多数矿产地勘查程度为预查,全市矿产总体勘查程度不高。共查明矿产地104处,其中17%达到勘探工作程度,7%达到详查工作程度,4%为普查工作程度,72%为预查工作程度。

  3、通过省内三次成矿远景区划,武汉市共划分出2个Ⅱ级成矿区(带)、2个Ⅲ级成矿区(带)、1个Ⅳ级成矿区、2个Ⅴ级成矿远景区。

  (二)矿业权设置现状

  截至2015年,全市有省级发证探矿权3个,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勘查、武汉市江夏区五里墩硬石膏-石膏矿1线-3线西216米矿段详查、武汉市江夏区港潮山-石山金银多金属矿普查,均位于江夏区。

  现有采矿权8个,其中省级发证采矿权5个,分别为武汉市玉屏山饮用水天然矿泉水、东啤智慧泉严家渡地下矿泉水、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龙泉矿、武汉市江夏区盛和源石膏矿、武汉江夏区龙源石膏有限公司龙源石膏。市级发证采矿权3个分别为武汉鑫凌建材有限公司鸽子山采石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林山矿以及武汉市宏华膨润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个矿泉水采矿权位于东西湖区,其他6个采矿权均位于江夏区。

  五、矿产资源面临形势与要求

  (一)建设生态宜居城市,要求矿产勘查开发转型

  武汉城市定位国家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在此背景下,一是全市严格限制固体矿产勘查开发,不再新增非金属矿产采矿权,现有固体矿产矿山逐步退出。二是适度开展矿泉水、地热勘查开发利用。

  (二)坚持绿色发展,要求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坚持绿色发展,一是通过实施土地复垦、山体复绿、综合开发等手段,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二是参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现有及新建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三)坚持科技创新,要求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

  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立法和规划制定相对滞后、现状利用基本情况不清、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国城镇化进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趋势,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矿产资源稳定的供给渠道

  武汉市目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很大并不断增加,但本地所产的矿产资源种类单一,资源总体潜力也较为有限,矿产品供需缺口是客观的和必然的。区内自给资源保证程度越来越低,武汉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外部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必须建立起稳定的外部资源供应渠道与体系。

  六、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保证程度与资源潜力分析

  全市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建材用非金属矿产等,几乎完全依赖外供。仅熔剂用灰岩和矿泉水能自给自足,满足需求。部分主要矿种包括水泥用灰岩、石膏、膨润土等自给率低,不能满足需求,资源保证程度低。因城市建设需要,未来对部分矿产资源的需求将不断增长。

  地热:武汉市目前还没有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加快黄陂区、蔡甸区以及江夏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经实地勘查与成矿地质背景研究,黄陂区源泉村、蔡甸区索河街-中湾、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江夏区三门湖及江夏区介子庄等区域内地热资源潜力较大,找矿前景较好。

  熔剂用灰岩:位于江夏区郑家店-乌龙泉一带,为宝武钢熔剂用灰岩开采基地,保有资源储量为7082.50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270万吨/年,全部作为冶金辅料供给宝武钢使用,资源保证程度较高。

  石膏:主要位于江夏区舒安五里墩,保有资源储量7046.70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20万吨/年,预测石膏年消耗量为40万吨,资源保证程度较低。

  水泥用灰岩: 主要位于江夏区林山,保有资源储量为1243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预测水泥用灰岩年消耗量为1300万吨,资源保证程度较低。

  膨润土:主要分布在江夏区湖泗地区,保有资源储量为2582.7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预测的膨润土消耗量为25万吨,资源保证程度较低。

  矿泉水:武汉市矿泉水资源丰富,主要位于东西湖区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允许开采量为261立方米/日,资源潜力较大,资源保证程度较高。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为主线,限制开采固体矿产,适度勘查开发地热、矿泉水等潜力资源,加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推进绿色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国际知名宜居城市、全国一流的园林城市、国家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优先

  促进生态建设和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继续减少矿山总数,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保护地质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二)坚持优化布局,促进协调发展

  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资源环境保护、城镇体系建设相协调,实行矿种、区域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时序,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新格局。

  (三)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

  加快传统地质矿产工作向大地质、大资源、大环境转型,统筹安排基础性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城市综合地质调查、旅游地质调查、城市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地质环境监测与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突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等工作重点。

  (四)坚持多规融合

  增强地质资料共享服务水平,推进国土规划“一张图”,与城镇建设、交通发展、土地利用、山体保护、园林与林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坚持“多规融合”。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设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及矿区土地复垦为主要目标,通过有效治理,使矿山废弃地变成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适度勘查开发利用地热、矿泉水等潜力资源,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全面提升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二)规划期目标(2020年)

  矿山总数得到进一步控制。落实省规矿山总数分解目标,武汉市采矿权总数规划期内控制在8个以内。

  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矿山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标准,武汉市东西湖区玉屏山矿泉水、武汉市东西湖区智慧泉矿泉水、武汉江夏区林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达到省级绿色矿山标准,武汉市宏华膨润土矿山达到市县级绿色矿山标准,建成市县级绿色矿山体系。

  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实施黄陂区石门-喻家山废弃采石场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蔡甸区侏儒街办灰岩、砂岩矿矿山复绿工程、蔡甸区奓山-永安-大集砂岩、灰岩矿矿山复绿工程、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江夏区金口、郑店、大桥采石厂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江夏区乌龙泉采石厂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6个省规设置的重大工程,完成《规划》对应设置的21个治理恢复项目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等,治理恢复面积不得小于14.505平方千米。

  地质综合服务领域得到拓展。区域地物化遥等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进一步提高,完成1:5万土地堂、山坡幅区调;地质工作服务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生态旅游、生态保护等领域不断拓展,完成一批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地质环境、旅游地质、地灾防治调查项目。

  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更加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更加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和中介服务更加规范,矿业资本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等现代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矿业权审批改革不断深化,以矿业权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建成全方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立体监管网络。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地质资料共享服务水平明显增强。

  (三)展望期目标(2025年)

  矿产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继续优化,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矿业实现全面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形成开发有序、高效利用、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现代矿业新格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固体矿产矿山总数进一步减少。石膏矿、水泥用灰岩、膨润土矿矿山将于展望期内逐步关闭,矿产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继续优化。

  全面完成废弃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发挥治理恢复示范工程的示范作用,完成展望期内设置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全市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基本完成,武汉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

    第四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落实武汉市“1个主城+3个副城+3个新城组群”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勘查开发布局、勘查开发利用方向与重点,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加强政策支持。

  一、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界定与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一类管控区主要包含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重点旅游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城镇及铁路、公路、跨江跨河桥梁、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不允许及不适宜开采的区域;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区域。没有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管控区。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民生工程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应根据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重点保护区域名录已经确定,但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落地工作尚未完成,待该工作完成后,在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审批中要根据生态红线的划定严格把关。

  武汉作为超大城市,人口密集,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规定,适度开发利用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并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矿产资源。

  二、勘查开发布局

  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勘查开发现状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武汉市以城市综合地质调查为主,服务于大都市建设;矿产勘查开发以地热、矿泉水为主;市区北部与中部禁止开发利用固体矿产资源,市区南部的现有矿山如熔剂用灰岩乌龙泉矿、小鸽子山建筑用灰岩、五里墩石膏矿、湖泗镇膨润土矿等实行减量化管控。

  三、重点工作布局

  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点任务,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复绿重点区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

  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所划定的可能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区域。重点落实省级治理区6个,包括“武汉市黄陂区石门-喻家山废弃采石场矿区重点治理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废弃采石场矿区重点治理区;蔡甸区侏儒山街办灰岩、砂岩矿矿山复绿重点区;蔡甸区奓山-永安-大集砂岩、灰岩矿矿山复绿重点区;江夏区金口、郑店、大桥采石厂矿区一般治理区;江夏区乌龙泉采石厂矿区一般治理区”。同时,根据武汉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新增4个市级一般治理区“新洲区旧街片麻岩废弃采石场一般治理区;蔡甸区索河官桥建筑用砂岩废弃采石场一般治理区;蔡甸区军山街砂岩、石英砂岩废弃采石场一般治理区;江夏区舒安石膏矿一般治理区”,设置29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第五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勘查方向

  重点勘查地热、金矿等矿产,限制勘查石膏、水泥用灰岩等开发利用对环境有较大影响或产能过剩的矿种。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基础性地质调查方面,落实省规“1:5万土地堂、山坡幅区调”项目。

  区域重力调查方面,落实省规“大冶金牛火山岩盆地1:5万重磁调查”项目(涉及武汉市辖区部分)。

  矿产远景调查方面,落实省规“湖北1:5万河口镇、长轩岭矿产地质调查”项目。

  固体调查评价方面,落实省规“黄陂姚集地区锰多金属矿调查评价”项目。

  城市综合地质调查方面,落实省规“1:2.5万武汉市城区资源环境精细三维综合地质调查与承载力评价”项目。

  旅游地质调查方面,新增“武汉市地质遗迹调查”项目,旨在查明地质遗迹类型、分布等基本特征与保护现状,为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调查方面,落实省规“武汉市岩溶塌陷调查”、“1:5万湖北江夏地区岩溶塌陷环境地质调查”、“武汉都市圈东南部沿江产业带地质环境综合调查”、“江汉平原水土污染调查与评价”(涉及武汉市辖区部分)。

  (二)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产业政策、资源特点和环保要求等,进行勘查规划分区,指导探矿权合理设置,主要划定了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区6处,分别为武汉市黄陂区源泉村地热重点勘查区、武汉市蔡甸区索河-张湾地热重点勘查区、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地热重点勘查区、武汉市江夏区三门湖地热重点勘查区、武汉市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重点勘查区、武汉市江夏区港潮山-石山金银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区,总面积93.72平方千米。在重点勘查区内,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力度,推动勘查技术创新,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三、探矿权设置区划

  (一)勘查规划区块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勘查现状资料,结合成矿地质背景与以往的实际勘查工作效果,划分出指导探矿权设置的规划区块。

  全市共划定勘查规划区块6个。包括空白区新设勘查规划区块4个、已设探矿权保留勘查规划区块2个。

  武汉市黄陂区源泉村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KQN001):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源泉村,区块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为10.5平方千米,现有勘查程度为预可行性勘查,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热储层为下元古界白云石大理岩,导水构造为田家山—源泉村一组近乎平行的出露宽窄不一的断层,在断层破碎带中岩溶较发育,可以划为地热潜力区。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张湾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KQN002):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区块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为29.43平方千米,现有勘查程度为预可行性勘查,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在潜力区西8千米附近汉川马口镇钻孔,钻探至2000米揭露地热流体,涌水量1500m3/d,孔口水温为50℃。潜力区地层与马口地热点附近相似,地下水导水方式受断裂控制且与汉川马口地下水具有一定的水力联系,可以划为地热潜力区。

  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KQN003):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区块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为9.62平方千米,现有勘查程度为预可行性勘查,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中法生态城位于武汉市西部,区内存在一条北东向断裂,武汉水文队在生态城附近做过浅层测温,发现有地温异常,所测地温梯度为4℃/100m,可以作为下一步潜力勘查区。

  武汉市江夏区三门湖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KQN004):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三门湖地区,区块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为20.56平方千米,现有勘查程度为预可行性勘查,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地热潜力区热储主要为石炭系-二叠系下统岩层,热储盖层为第四系松散堆积层以及二叠系炭质页岩以上的基岩,导热构造为北东向断裂,碳酸盐岩裂隙岩溶为区内地下热水的导水通道,可以划为地热潜力区。

  武汉市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KQY001):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介子山庄,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探矿权保留,勘查矿种为地热,区块面积为4.49平方千米。

  武汉市江夏区港潮山-石山金银多金属矿普查重点勘查规划区块(KQY002):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港潮山附近,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探矿权保留,勘查主矿种为金矿,区块面积为19.12平方千米。

  已明确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区块内只设置一个探矿权。

  (二)探矿权设置

  1、已设探矿权保留

  已设探矿权保留2个。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介子山庄地热勘查(YT1):探矿权许可证号为T42120110801044812,探矿权人为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勘查主矿种为地热,探矿权面积为4.49平方千米。该探矿权发证有效起止日期为2012年9月5日至2013年8月22日,现阶段勘查程度为调查评价,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

  武汉市江夏区港潮山-石山金银多金属矿普查(YT2):探矿权许可证号为T42120120302045734,探矿权人为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勘查主要矿种金矿,探矿权面积为19.12平方千米。该探矿权发证有效起止日期为2013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现阶段勘查程度为调查评价,拟设勘查程度为普查。

  2、新设探矿权及投放时序安排

  规划期内拟新设探矿权4个。

  武汉市黄陂区源泉村地热普查(KQN001):对应武汉市黄陂区源泉村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目标期内投放。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张湾地热普查(KQN002):对应武汉市蔡甸区索河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目标期内投放。

  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地热普查(KQN003):对应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目标期内投放。

  武汉市江夏区三门湖地热普查(KQN004):对应武汉市江夏区三门湖地热重点勘查规划区块,目标期内投放。

  3、已设探矿权退出

  已设探矿权退出1个。

  武汉市江夏区五里墩硬石膏-石膏矿1线-3线西216米矿段详查(YT2): 探矿权许可证号为T42120090203024649,探矿权人为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勘查主矿种为石膏,探矿权面积为0.2平方千米。该探矿权发证有效起止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石膏是限制勘查矿种,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退出。

  (三)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严格勘查准入条件。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和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相关要求。探矿权申请人提交勘查登记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对严重失信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实行勘查市场禁入制度。所有探矿权内项目实施及提交勘查报告都要地质勘查资质。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不得低于原有勘查程度,不得与其它已设置矿业权交叉重叠,申请勘查区域与相邻矿业权区域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新设探矿权的勘查矿种和勘查范围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应做到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积极推行绿色勘查。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做好矿产勘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主动调整勘查工作部署,实施绿色勘查。勘查实施单位应当积极探索绿色勘查手段,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影响较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把绿色勘查和环保贯穿于矿产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各环节,在勘查设计中增设环保章节,在定额标准中增加环保经费,探索建立勘查与环保的“三同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制度。勘查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要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职责和措施,以合同约束施工单位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

  限制开采地热、矿泉水、熔剂用石灰岩、石膏、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及各类砂矿等矿产。限制开采矿种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

  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

  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乱挖破坏环境。

  二、矿产资源总量调控

  武汉市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石膏、水泥用石灰岩2种。

  石膏:现有采矿权2个,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个以内,开采总量控制在20万吨以内。

  水泥用石灰岩:现有采矿权1个,到2020年,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个以内,开采总量控制在60万吨以内。

  三、开采规划分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需求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行开采规划分区,优化矿产开发布局,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开采规划区包括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两类。

  限制开采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因素制约,对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具体共划定6个限制开采区:

  现有矿泉水矿井周边厂房较多,人员密集,过度开采可能导致地面沉降。划定2个限制开采区,武汉市东西湖区玉屏山饮用水天然矿泉水限制开采区、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啤智慧泉严家渡地下矿泉水限制开采区。

  全市限制开采固体矿产,划定4个固体矿产限制开采区,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熔剂用灰岩矿限制开采区、武汉市江夏区林山水泥用灰岩矿限制开采区、武汉江夏区龙源石膏矿限制开采区(省规划定)、武汉市江夏区宏华膨润土矿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面积共9.61平方千米。在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

  禁止开采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一类管控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重点旅游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城镇及铁路、公路、跨江跨河桥梁、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不允许及不适宜开采的区域;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区域。划定禁止开采区10个,包括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东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禁止开采区、上涉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等,面积585.35平方千米。

  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矿产开采活动,已设采矿权依法有序退出。在不影响禁止开采规划区主体功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活动。

  四、采矿权设置区划

  (一)开采规划区块

  高风险和低风险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矿区原则上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全市共划定开采规划区块6个,设置类型均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规划区块。

  武汉市东西湖区玉屏山饮用水天然矿泉水限制开采规划区块(CQY001):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主矿种为矿泉水,区块面积为0.77平方千米。

  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啤智慧泉严家渡地下矿泉水限制开采规划区块(CQY002):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主矿种为矿泉水,区块面积为0.76平方千米。

  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熔剂用灰岩矿限制开采规划区块(CQY003):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主矿种为熔剂用灰岩,区块面积为5.38平方千米。

  武汉市江夏区林山水泥用灰岩矿限制开采规划区块(CQY004):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主矿种为水泥用灰岩,区块面积为0.185平方千米。

  武汉江夏区龙源石膏有限公司龙源石膏矿限制开采规划区块(CQY005):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主矿种为石膏,区块面积为0.54平方千米。

  武汉市江夏区宏华膨润土矿限制开采规划区块(CQY006):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区块设置类型为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主矿种为膨润土,区块面积为0.17平方千米。

  (二)采矿权设置

  1、已设采矿权保留

  已设采矿权保留6个

  武汉市玉屏山饮用水天然矿泉水(YC1):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0002009058120032797,采矿权人为武汉奥汉饮品有限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到2018年3月26日,主要开采矿种为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21.00立方米/日,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立方米/年,为中型矿山。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保留。

  东啤智慧泉严家渡地下矿泉水(YC2):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0002010128120103093,采矿权人为武汉智慧泉饮品有限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到2020年9月21日,主要开采矿种为矿泉水,允许开采量为240立方米/日,设计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年,为中型矿山。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保留,展望期退出。

  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龙泉矿(YC4):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0002013026120128751,采矿权人为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到2020年4月26日,主要开采矿种为熔剂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7082.5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270万吨/年,为大型矿山。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保留。

  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林山矿(YC5):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1002010087130072283,采矿权人为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到2018年8月20日,主要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保有资源储量1243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为中型矿山。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保留,展望期退出。

  武汉江夏区龙源石膏有限公司龙源石膏矿(YC6):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0002010027110056284,采矿权人为武汉江夏区龙源石膏有限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到2021年4月1日,主要开采矿种为石膏,保有资源储量3110.60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20万吨/年,为中型矿山。矿山紧邻武汉市战备水源地梁子湖的核心区,对生态环境、道路设施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且存在安全隐患。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保留,展望期退出(若条件允许,目标期内退出)。

  武汉市宏华膨润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YC8):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1002009047120022939,采矿权人为武汉市宏华膨润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到2016年3月31日,主要开采矿种为膨润土,保有资源储量2582.7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为小型矿山。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保留,展望期退出。

  2、已设采矿权退出

  规划期内采矿权退出2个。

  武汉市江夏区小鸽子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YC3): 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1152009047120020599,采矿权人为武汉鑫凌建材有限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到2016年12月21日,主要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989.4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为大型矿山。因露天开采对于环境影响较大,该采矿权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退出。

  武汉市江夏区盛和源石膏矿(YC6):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200002010127110103092,采矿权人为武汉盛和源矿产有限公司,采矿权有效起止日期为2013年7月8日到2018年7月8日,主要开采矿种为石膏,保有资源储量3936.10万吨,设计生产能力为20万吨/年,为中型矿山。矿山紧邻武汉市战备水源地梁子湖的核心区,对生态环境、道路设施和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且存在安全隐患。该采矿权处置方式为目标期内退出。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规范开采准入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并具备与申请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和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相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开采登记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估报告等技术材料以及合法的矿山用地手续。新设采矿权不得与其它已设置矿业权交叉重叠,申请开采区域与相邻矿业权区域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新设采矿权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范围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应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矿山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分割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勘查程度原则上最低应达到详查以上。采矿权申请涉及到范围暂无法准确界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一类管控区,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开采准入管理。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绩效综合评估制度,不得新建综合绩效差的矿产开发项目。申请国家和省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不得突破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强化技术政策引导。采矿权申请涉及到范围暂无法准确界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一类管控区,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接近枯竭,列入政府整顿关闭名单的,要按照要求予以关闭;位于禁止开采区内的,按照相关政策有序退出。

  五、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一)矿业转型升级

  促进资源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综合效益。

  加强石化行业技术改造,大力推进高效、节能、环保新工艺、新技术应用,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石油加工产业规模。

  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主动压减过剩产能,开展有利于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提高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升级改造。加快钢材深加工,延伸下游钢材加工产业链,打造汽车、装备、桥梁、船舶、钢构、高铁、家电等七大相关产业链。支持企业差异化开发钢材新品种,鼓励开发国内短缺的关键钢材品种,加强高端钢材品种研发,推进高端需求领域扩大应用和升级,探索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和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

  (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武汉市现有开采矿山,除乌龙泉熔剂用灰岩矿是大型矿山外,其他均为小型。根据省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熔剂用灰岩大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70万吨/年,石膏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水泥用石灰岩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膨润土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5万吨/年。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大型矿山不低于20年,中型矿山不低于10年,小型矿山不低于5年。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开展尾矿、废石综合利用途径及矿山废弃物综合调查、回收利用、  无害化处置、生态修复等技术研究。建议引进机制砂生产线技术,充分利用尾矿、矿区废弃物生产机制砂,将矿区的石粉石屑‘吃干榨净’,提高资源利用率,以达到砂石料生产零排放。

  (四)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各区政府积极性,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优惠政策,在用地、用矿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予以倾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改革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盘活资金使用。将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逐步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一、矿山地质环境与保护现状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现有生产矿山8家,主要开采熔剂用灰岩、石膏、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膨润土和矿泉水。2家石膏矿为地下开采、2家矿泉水厂为井抽采,其它4家均为露天开采。

  截止2015年,武汉市废弃矿山总数152家(不包括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主要为露天开采。

  由露天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不稳定斜坡)和崩塌(危岩体)两种,截止2015年底武汉市由矿山引发的地质灾害27处,滑坡(不稳定斜坡)21处,有崩塌(危岩体)6处。地质灾害发育规模以小型为主,有24处,中型规模3处。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可划分为:小型24处,中型2处,大型1处;直接经济损失118 万元。

  为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大治理恢复力度,突出治理效果,武汉市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治理措施,包括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武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7-2020 年)》、《武汉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等。

  2012年,武汉市矿山“矿山复绿”行动基本查明武汉市13个管辖区“三区两线”区位内矿山基本情况,纳入“矿山复绿”行动矿山100家,复绿总面积20.29平方千米,总投资101452万元。

  全市废弃矿山已治理67家,部分治理10家,未治理75家,未治理以及部分治理废弃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共13.014平方千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是指根据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兼顾矿区地质环境背景划分的区域,旨在突出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问题现状。

  评估参考指标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危害,“三废”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占用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难易程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式,矿山企业规模与经济形式,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植被、区位条件等。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为三级,即严重区、较严重区和一般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划定4个,主要分布于蔡甸区、黄陂区、沌口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地灰岩矿、砂岩矿、白云岩矿矿山,矿山主要环境问题为:地貌景观破坏、土地占用、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划定5个,主要分布于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等地砂岩矿、灰岩矿、白云岩矿矿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以土地占用、水土流失为主,零星分布有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一般区主要为矿山零星分布,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一)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武汉市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制度,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生产矿山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废弃矿山治理恢复示范区发挥带动作用,到2020年,目标期内设置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完成,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改善。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程度,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为重点,落实省规的2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恢复区域,总面积61.66平方千米。到2020年,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5个,治理面积3.575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复绿重点区是以重要生态区和居民生活区的废弃矿山为重点,积极推进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矿山复绿行动,修复交通沿线敏感矿山山体,对植被破坏严重、岩坑裸露的矿山加大复绿力度。落实省规的矿山复绿重点区域2处,总面积42.46平方千米。到2020年,区内部署矿山复绿项目8个加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矿山复绿总面积6.608平方千米。

  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武汉市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共划定6个。其中落实省规的一般治理区2处,总面积102.41平方千米,到2020年,区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8个加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三期,治理面积4.322平方千米。新增市级一般治理区4处,总面积38.69平方千米,2021-2025年,区内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8个,治理面积1.307平方千米。

  三、矿区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利用等相结合,整治后的矿山(区)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综合效益,全力推进生态国土建设。

    第八章 重大工程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

  基础性地质调查:为了提高重点成矿区的工作程度,在“四带一区”内成矿地质条件有利、近年找矿有新进展、工作程度较低的重点成矿区部署区域地物化遥调查项目。落实省规“1:5万土地堂、山坡幅区调”重大工程。

  二、民生地质服务拓展与深化工程

  为了配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全市展开城市综合地质调查项目。落实省规“1:2.5万武汉市城区资源环境精细三维综合地质调查与承载力评价”重大工程。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程

  为了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恢复进程,目标期内主要细化落实省规设置的6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程,对应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21个,治理面积9.37平方千米。

  武汉市黄陂区石门-喻家山废弃采石场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设置2个项目,包括黄陂区石门竹园山、喻家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面积0.98平方千米。

  蔡甸区侏儒街办灰岩、砂岩矿矿山复绿工程:设置7个项目,包括蔡甸区侏儒山街横山、中刘、军山、土茧山、士龙、东山、黄金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复绿面积2.378平方千米。

  蔡甸区奓山-永安-大集砂岩、灰岩矿矿山复绿工程:设置1个项目,蔡甸区大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加上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复绿面积4.23平方千米。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设置3个项目,包括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顶冠峰、长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面积为2.595平方千米。

  江夏区金口、郑店、大桥采石厂矿区综合治理工程:设置1个项目,江夏区黑沟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加上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工程,治理面积1.88平方千米。

  江夏区乌龙泉采石厂矿区综合治理工程:设置7个项目,包括江夏区黑山、女淋山、黄枝山、大洪山、西家湖、将军山、灵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面积2.442平方千米。

   

   

   

    第九章 环境影响评价说明

  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6]74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等要求,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总纲(HJ130-2014)》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以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任务

  围绕武汉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评价规划部署与区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和资源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以及开采规划准入条件的有效性;提出减缓和避免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三)规划环境保护目标

  1、不因规划实施导致规划区及周边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明显下降。

  2、规划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应在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容量的可承受范围内,并保证污染物总量达标。

  3、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不遭受明显破坏,一类、二类生态红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区、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境不遭受破坏,部分地区得到恢复和改善。

  4、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预防。

  5、矿产资源开发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能满足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要求。

  二、环境现状评价

  (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有所好转。2015年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92天,较2014年增加10天。

  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河流、湖泊整体水质有所好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为100%。

  区域和道路声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5年武汉市道路交通噪声为“较好”水平,区域噪声为“一般”水平,与历年相比基本保持稳定。

  (二)污染物排放及处理现状

  2015年,全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6011.05亿标立方米,较2014年增加2.35%;烟(粉)尘排放总量2.68万吨,较上年下降2.55%;重点污染源企业共安装工业废气处理设施1616台(套)。废水排放量9.24亿吨。重点污染源企业共安装工业废水处理设施351台(套),年处理工业废水10.66亿吨;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6座,年处理污水约7.91亿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334.23万吨,综合利用量1324.05万吨,处置量49.23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7.96%。

  (三)地质灾害类型及现状

  武汉市由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滑坡(不稳定斜坡)和崩塌(危岩体)两种,截止2015年底武汉市由矿山引发的地质灾害27处,滑坡(不稳定斜坡)21处,有崩塌(危岩体)6处。地质灾害发育规模以小型为主,有24处,中型规模3处。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可划分为:小型24处,中型2处,大型1处;直接经济损失238万元,死亡人数22人。

  (四)制约规划实施的资源与环境因素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会带来土地占用、地表剥离等生态环境影响,可能诱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同时排放的废弃物通过地表和地下径流以及大气扩散的方式,对矿区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本《规划》实施应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实现矿业经济、生态环境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制约《规划》实施的资源与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保护压力大

  武汉市辖区范围内生态敏感保护目标多,全市范围内分布多个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其它生态敏感性高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面临较高的生态保护压力。《规划》需做好环境敏感重叠区内的矿区关闭、新建矿区审批工作,做到合理整治、合理布局,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2)生态恢复治理任务较大

  由于前期矿山的开采,破坏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城市景观,与生态宜居城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较不协调。目前武汉市绝大多数矿山都已关停,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复绿复垦任务较大。

  三、环境影响分析

  (一)规划协调性分析

  1、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规划属于第三层级的规划,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本规划与国家、湖北省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相符。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强化资源环境保护,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

  2、规划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统筹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城乡建设、交通建设等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衔接,具有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二)环境影响分析

  1、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环境影响

  《规划》中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域主要集中分布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勘查矿种以地热为主,在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因建设井站、铺设管道、修建道路等活动,可能导致局部地表景观遭到破坏、影响动物栖息环境等生态问题。

  2、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中重点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均避开了禁止开采区和重点保护区,预计随着《规划》的实施,采矿活动不会导致新的水环境问题。

  (2)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矿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矿泉水的开采,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规范开采准入条件,防止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预计《规划》实施对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3)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此前提下,矿业活动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将得到改善,整体环境影响较小。

  (4)声环境影响分析

  噪声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采矿活动中爆破和机械产生的噪声,产生地点相对固定,因此噪声影响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是随车辆行驶的流动线源,主要影响区域集中在公路两侧,对整个规划区环境的影响不大。

  (5)生态影响分析

  《规划》对一类、二类生态红线保护区,居民地,文物古迹及地质遗迹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规划》实施对这些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

  《规划》根据武汉市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治理分区,划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明确了保护与治理的范围、主要任务及起止时间,加大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矿区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计随着《规划》实施,矿区地质环境将得到改善。

  (6) 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对武汉市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了总体部署,划定了重点勘查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划定了重点矿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有利于指导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地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规划》明确了环境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有助于保护矿山环境,实现矿山企业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环境影响

  本《规划》注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对区域环境产生正面影响,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四、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矿山防尘应做以下几方面工作:

  1、采用湿式凿岩,井下工作面应架设风带至工作面、洒水降尘等;

  2、爆破时建议采用合理的炮孔网度、微差爆破、炮孔封堵、对预爆区洒水预湿,以减少粉尘的产生量;

  3、矿石的装载、运输及卸矿等过程应尽量减少卸载的高度、增大物料的湿度,采用洒水或高分子灰尘防止剂对运输路面进行防尘处理;

  4、排土场、尾矿库安装洒水装置,及时洒水增湿,对已关闭的固废场地植树种草,来稳定固废堆斜坡剥离物的表面层,减少扬尘;

  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口罩,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调离本岗位。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矿山周围生态功能区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水质调查和监测,加强对废石场和尾矿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选址要避开一类、二类生态红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文物古迹、河流、湖泊等各类保护区一定范围,做好防渗、雨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工作。

  2、对己关闭的矿山,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防止废弃矿山在降水和风化作用下的有害淋滤液继续污染周围水环境,对于遭到污染的水源地,应寻找污染源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对正在开采矿山,应作好矿山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矿山所处的地质条件,查明易于发生污染的开采环节和地段,尤其要摸清矿山排上场和尾矿坝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掌握可能的污染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治理。地下开采矿山产生的采矿废水一般在井下沉淀后直接用于湿式凿岩和井下降尘,循环利用;露天开采矿山的矿坑疏干水和开采坑坑道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为悬浮物,浓度较低,经沉淀后可用于采区洒水、道路洒水;另外,生活污水需进行收集,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区建筑用水或洒水降尘;对泄漏的尾矿水可通过吸附、沉淀法除去金属毒物;同时还应对矿山水环境和邻区土壤加强监测和管理,控制污水的外泄。

  4、转变矿山开采方式,保护水资源。在矿山开发地下水防治中,目前主要采用3种方式,即全面疏干法、帷幕注浆堵水法和供排结合法。由于全面疏干法会造成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对水资源的破坏极其严重,应尽量避免。

  (三)声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1、注意设备的维修、保养、注油,选取低噪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

  2、合理选择运输路线,限制超载、修缮道路、种植道路防护林,以降低运输噪声的影响。

  3、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必要时作业人员戴耳塞、耳罩等。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目标期内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采石过程中的剥离表土、弃料、废弃石粉、机械检修废矿物油及生活垃圾。

  1、对建筑石料等非金属矿的废石堆场,应修建挡土墙、截洪沟和沉淀池,阻止大气降水、地表水径流进入废石堆场;同时对淋溶水截留、沉淀,回用于矿山开采或选矿用水。

  2、尾矿库构筑堤坝,防治废水直接排入环境;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以及尾矿库周边土壤和水质的监测;服务期满的废石堆场和尾矿库应及时进行复垦。

  3、剥离表土直接作为矿山生态恢复填土,多余表土和弃料可用于工程填方,废弃石粉可用作人工砂原料。

  4、生活垃圾在矿区内统一收集后由运输车运输下山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机械检修废矿物油由企业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五)生态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1、预防措施:对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避让,矿产开采工程选址选线应避开一类、二类生态红线保护区、文物古迹、河流、湖泊、居民地、重要水工设施、高速公路、铁路、基本农田等;科学设定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

  2、最小化措施:合理布置工业场地生产附属设施,划定施工界线,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露天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实现边开采边恢复。

  3、减量化措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强化生态恢复措施,严格尾矿库的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重视矿山开采企业“三废”污染治理,采取先进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设施,提高污染物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

  4、恢复补救措施:加大力度对已建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加快已关闭采石场的生态恢复工作,提高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报告审查制度。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综合评价表明,《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始终贯穿和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遵循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统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将生产和消费活动规制在生态承载力、环境容量限度之内,有效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损害,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降低社会经济系统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因此,规划方案科学、合理、可行。

    第十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规划实施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法律确定的相应职权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并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考核奖惩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管理体系。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

  完善并实施规划领导责任制管理,对主要领导实行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纳入管理目标考核体系,把年度目标和规划期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规划实施与审查

  加强规划评审全过程的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强化规划评审专家责任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负责对规划评审、实施和评估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矿业权申请要严格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规划预审、会审,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项目用地;对单位和个人新建、变更、延续矿业权的申请,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规划预审、会审通过后,方可按照发证权限颁(换)发采矿许可证,预审、会审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得授予采矿权;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符合《规划》规定的资质条件,应限期进行整改,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以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否则,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县(市、区)级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申请,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预审通过后,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市级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申请,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预审、会审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换)发采矿许可证,省、部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申请,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会审通过后,依照管理权限的规定,逐级上报,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颁(换)发探矿、采矿许可证。

  各县(市、区)计划拍卖、招标、挂牌的采矿权,先进行规划预审、会审通过后,方可公开拍卖、招标、挂牌。

  对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区(县),不得出让矿业权,不予安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三、规划实施评估制度

  一是在规划期矿产资源配置、经济产业发展、国家相关产业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规划中可能出现与相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不适应的规定,规划应作出相应调整;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布局发生重大改变,要对规划中的相应规划区进行调整;三是要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矿产资源规划修改变更制度,完善变更调整程序,确保规划调整符合规定;四是要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

   (一)实施监督检查和纠正查处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以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等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规划实施评估

  实施规划评估是调整或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年度、中期、期末评估,总结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规划实施面临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剖析完成规划任务和实现规划目标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

  四、规划实施调整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确定的目标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的矿种及开采总量的年度调控意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量化要求、规划区具体的调整目标和时限、矿业权市场建设年度意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年度具体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县(市、区)。

  五、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在规划编制与实施前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为公众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和遵守规划创造有利条件,真正使规划实施成为全社会集思广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规划公示制度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规划》编制、实施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实施《规划》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规划》,提高全社会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决策的参与意识。

  (三)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中,完善《规划》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规划目标。

  (四)加强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协调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规划》要求的矿业申请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的规定,依法审核、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严格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审批管理,加强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严肃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为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整改或关闭,督促和引导矿山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山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的矿山,依法提请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停止向停产停业矿山企业审批民爆物品,并督促其及时上缴剩余民爆物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犯罪行为。

  电力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做好供电隐患排查治理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配合安监部门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的矿山停止供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建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矿业管理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充分应用GIS与网络技术,利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作为基础数据,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夯实规划辅助审查的数据基础,实现各级规划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确保各级规划实施过程中协调有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大科技投入,建立规划实施激励机制

  加大科技投入,建立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设置的动态变化,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规划管理效率,使《规划》的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信息化、网络化,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完善规划实施的科技手段

  应用先进的规划理念,采用现代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技术,服务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等领域,对必要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以便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利用成矿新理论开展深部找矿和勘查重大问题科技攻关。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积极扶持和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现代的采选冶技术,加强中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开发和工业试验,强化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促进潜在资源和新产品开发应用。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绿色矿业发展。

  (四)完善规划实施的人才手段

  提高矿产资源规划人才队伍能力和素质,积极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掌握规划编制、实施、评估等技术技能的专业人才,以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与技术应用能力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附则

  《规划》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时,须按原程序进行报批。

  《规划》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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